办理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办理条件: |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申报材料: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流程: | 案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
办理时限: | 90天 |
定期检验: | 无 |
办理地点: |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
咨询电话: | 0451-57089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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